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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冠电缆: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中国官方体育博鱼网    发布时间:2024-04-22 12: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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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督管理的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七)被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做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别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经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挂牌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下列交易事项(除做担保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做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及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相关知识和经验,并取得北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如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拥有非常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督管理的机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五)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六)《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七)本公司现任监事;(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公开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负责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报告;(五)负责关注公共新闻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交所的监管问询;(六)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公开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或者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九)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记录上,并将该会议记录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另外的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另外的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长龄液压: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美康生物: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光谷信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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